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二手车买卖 二手车买卖
铁岭 二手车-铁岭二手车个人
tamoadmin 2024-10-02 人已围观
简介1.新宾县到铁岭二手车交易市场怎么走2.铁岭高铁站离铁岭县二手车市场多远3.铁岭二手车怎么落户新宾县到铁岭二手车交易市场怎么走驾车路线:全程约191.8公里起点:新宾县委1.抚顺市内驾车方案1) 从起点向正西方向出发,行驶40米,右转进入兴京街2) 沿兴京街行驶50米,稍向左转进入钢山路3) 沿钢山路行驶400米,左转进入衍水街4) 沿衍水街行驶900米,右前方转弯进入肇兴路5) 沿肇兴路行驶1.
1.新宾县到铁岭二手车交易市场怎么走
2.铁岭高铁站离铁岭县二手车市场多远
3.铁岭二手车怎么落户
新宾县到铁岭二手车交易市场怎么走
驾车路线:全程约191.8公里
起点:新宾县委
1.抚顺市内驾车方案
1) 从起点向正西方向出发,行驶40米,右转进入兴京街
2) 沿兴京街行驶50米,稍向左转进入钢山路
3) 沿钢山路行驶400米,左转进入衍水街
4) 沿衍水街行驶900米,右前方转弯进入肇兴路
5) 沿肇兴路行驶1.1公里,直行进入启光路
6) 沿启光路行驶490米,朝南杂木/通化/S10方向,左转
7) 行驶830米,朝永陵/抚顺/沈阳方向,稍向右转进入新宾互通
2.沿新宾互通行驶460米,直行进入抚通高速
3.沿抚通高速行驶64.9公里,朝抚顺/沈阳/清原/梅河口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4.沿匝道行驶1.9公里,直行进入沈吉高速
5.沿沈吉高速行驶73.9公里,过英达桥,朝机场/丹东/大连/通辽方向,稍向右转进入沈阳东互通
6.沿沈阳东互通行驶910米,直行进入沈阳绕城高速
7.沿沈阳绕城高速行驶1.9公里,朝铁岭/长春/哈尔滨/G1方向,稍向右转进入王家沟互通
8.沿王家沟互通行驶1.3公里,直行进入京哈高速
9.沿京哈高速行驶34.7公里,过腰堡桥,朝腰堡/凡河/铁岭新城/东北物流城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10.沿匝道行驶1.1公里,直行进入辽中环线高速
11.铁岭市内驾车方案
1) 沿辽中环线高速行驶420米,直行上匝道
2) 沿匝道行驶1.1公里,左前方转弯进入京哈线
3) 沿京哈线行驶5.0公里,左转
4) 行驶70米,左前方转弯
5) 行驶140米,到达终点(在道路右侧)
终点:辽宁二手车交易市场
铁岭高铁站离铁岭县二手车市场多远
公交线路:102路 → 2路,全程约12.5公里
1、从铁岭西站步行约270米,到达铁岭西站
2、乘坐102路,经过8站, 到达规划局站(也可乘坐16路)
3、乘坐2路,经过11站, 到达恒誉钢构彩板站
4、步行约460米,到达铁岭市机动车交易市场
驾车路线:全程约12.6公里
起点:铁岭西站
1.从起点向正东方向出发,行驶70米,右转
2.行驶50米,左转进入赣江路
3.沿赣江路行驶2.4公里,左转进入澜沧江路
4.沿澜沧江路行驶6.1公里,左转进入京哈线
5.沿京哈线行驶3.4公里,调头进入京哈线
6.沿京哈线行驶690米,到达终点(在道路右侧)
终点:铁岭市机动车交易市场
铁岭二手车怎么落户
铁岭二手车过户的流程及依据:
一、依据《二手车交易规范》
第九条 二手车应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交易。
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在原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需要进行异地转移登记的,由车辆原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在接收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入手续。
二、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